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94號原告 鄔清蘭 被告 楊易倩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795號;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3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洪瑞隆
法官劉育綾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