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于雯具保人鄭伊秦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具保人「 鄭伊泰 」之記載,應更正為「鄭伊秦」。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具保人之姓名為「鄭伊秦」,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可稽。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內,關於具保人「鄭伊泰」之記載,顯係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慧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