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健豪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捌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健豪曾因施用第2級毒品,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下午2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C棟7樓為警查獲,並扣得第2級毒品MDMA1顆(綠色圓形錠劑,驗餘淨重0.2838公克),被告涉犯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業經依法送觀察勒戒完畢,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1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3633號簽結,同一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227號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該簽呈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扣案之第2級毒品MDMA1顆(淨重0.2860公克,驗餘淨重0.2838公克),經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00年11月15日航藥鑑字第1005406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633號卷第19頁背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2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12庭法官呂寧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