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家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家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上字第92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盧江陽
法官戴博誠法官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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