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1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正忠 律師被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2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郝燮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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