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立軍
籍設臺中市○○區○○路0號(法務部○○○○○○○)出監後住址: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1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立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立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7年2月,在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4370號函辦理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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