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76號原告 蔡依芯 被告 林淑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附民字第65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知悉近年社會上詐欺集團為躲避追查,使用人頭帳戶
作為詐欺、洗錢工具氾濫,而金融機構帳戶、虛擬貨幣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其已預見將金融機構金融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虛擬貨幣帳戶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予無相當信賴基礎之他人,可能供詐欺者所用,便利詐欺者得詐騙不特定民眾將款項匯入該人頭帳戶,再將該犯罪所得轉出,製造金流斷點,達到掩飾、隱匿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卻仍基於縱然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給他人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使用之工具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各別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前某時,為申辦貸款而結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 李家儀 」之詐欺集團(下稱B詐欺集團)成員,為謀「李家儀」允諾之投資分紅,依「李家儀」之要求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申辦Maicoin之虛擬貨幣帳戶(下稱本案虛擬貨幣帳戶),並將本案虛擬貨幣帳戶綁定其所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帳戶),並將本案虛擬貨幣帳戶之帳號密碼及系爭帳戶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均交由「李家儀」所屬之B詐欺集團使用。嗣「李家儀」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虛擬貨幣帳戶及系爭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故意,於112年3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原告,佯稱以富銀投資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轉帳至系爭帳戶,而受有損失。
㈡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㈠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756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現今詐欺集團詐騙手法花招百出,無所不騙,除一般以詐
騙電話誘使民眾匯款外,利用刊登求職廣告或申辦貸款廣告手法,或利用網路傳播可在瞬間大量獲取利益之投資訊息,誘騙他人加入網路群組進而騙取金錢等事,早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然原告在如今防詐訊息、宣傳如此廣泛的臺灣社會中,卻仍想不勞而獲,加入B詐欺集團設立之詐騙群組中,並在未進一步查證下,直接將金錢匯入B詐欺集團提供之系爭帳戶,原告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自屬與有過失,故被告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減輕或免除被告之賠償責任。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本院112年度金訴
字第346、34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則原告之主張自屬可信。
㈡至上訴人另抗辯被上訴人就其受詐騙亦與有過失乙節,按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損害之發生,被害人與有過失者,須其過失行為亦係造成該損害發生之直接原因,始足當之。如損害之發生,因加害人一方之故意不法行為引起,被害人縱未採取相當防範措施或迴避手段,不能因此認被害人對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而有前揭過失相抵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215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原告因B詐騙集團成員之故意不法行為,致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之系爭帳戶,縱其未採取相當防範措施或迴避手段,不能因此認原告對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80萬元及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准許。

五、本件被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然原告起訴並未聲請假執行,故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不為假執行之宣告,則就被告聲明宣告免為假執行部分,亦無裁判之必要,應予說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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