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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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債權人 陳莉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博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王博民欠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聲請對債務人王博民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債權人所提出借款釋明資料(借條影本)未記載明確之清償日期或到期日期。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12日通知債權人5日內補正借款業已屆清償期日之釋明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6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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