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0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葉真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鈺雯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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