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60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被 告 陳柔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在高雄市小港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原告請求返還電信費事件,被
告之住所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提起本件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
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書記官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