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字第256號
上 訴 人  謝茂森
訴訟代理人  林錦興
上列上訴人因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10月2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810元,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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