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3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俐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黄昭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黄昭翰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最新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黄昭翰已於民國96年5月2日為遷出登記,故須向國外送達之。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