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217號上訴人 呂寶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黃江森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
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李怡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