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通用貨幣案件(109年度偵字第14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貳拾捌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明(下稱被告)因行使偽造通用紙幣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468號不起訴處分;而查扣之仟元紙幣28張經鑑定確屬偽造,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第200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行使偽造通用紙幣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以109年度偵字第1468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9年度上職議字第155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憑。而扣案之仟元紙幣28張,經檢視均係噴墨方式印製而成,研判係偽造,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8年12月11日刑鑑字第108801438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聲請意旨雖誤引10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規定,惟其聲請既為正當,已如前述,本院自得援引適當規定宣告沒收,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拘束,附此敘明。
四、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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