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222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梁家豪 上列被告聲明異議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頁案由欄「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應更正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
主文所示,期臻明確。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王光照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