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監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通訊監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監抗字第1號抗告人即受監察人 游家豐 上列抗告人即受監察人因詐欺案件(原審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7號、109年監通字第42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部分,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部分,查核後當係「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植(見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監字第347號第27頁),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