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家上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4號上訴人 王智富 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王博霞 兼法定代理人 王素華 上訴人 王耀贒 (原名 王富明 )
王素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王智富上訴人 王素燕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素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 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參加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志
許玉佳 被上訴人 王吳梅雀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09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程序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郭慧珊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