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樹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93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簡易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賴樹發踰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之「白鐵水塔」後應增加「(價值約新臺幣4000元)」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核被告賴樹發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而貪圖私慾,竊取被害人富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白鐵水塔,誠屬不該,惟念其所竊取之物品價值非鉅,犯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明理由,須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