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1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124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羅靜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伍拾貳萬零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十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點六,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台幣肆萬伍仟柒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