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17號原告 吳秀霞 訴訟代理人 何彥勳 律師被告三本朵翼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之聲明為:確認三本朵翼社區100年1月8日D1、D2、E之「三本朵翼社區D1區-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三本朵翼社區D2區-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三本朵翼社區E區-第一屆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無效。核其訴請確認會議無效者有三,而該等訴訟標的均非對於人格權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財產權訴訟,且其間並無互相競合或選擇情形,自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而各該訴訟標的之價額均屬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各以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60萬元(即165萬元3=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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