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94號原告 江蘋瑜 法定代理人 馬雅婕 被告 高筱晴 法定代理人 高連國
張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屬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4,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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