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90號原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朱兆民 被告 謝炳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炳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謝炳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0,000元,應繳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