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國章 選任辯護人 周君強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國章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伍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國章前經本院認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或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因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
4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105年3月22日延長羈押後,至同年5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因本院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並於105年4月8日對其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審酌被告既經判處重刑,可預期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仍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茲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仍認命被告具保實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其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5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李璧君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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