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14號上訴人立康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王台德 上訴人與被告 王懿德 因105年度訴字第414號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3,6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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