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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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 陳諴詣 被告 黃世禾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簡上字第17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 陳述 略稱:詐欺集團成員偽裝成露天賣家及郵局客服人員,聯合詐欺說帳戶程序出錯會造成定期扣款,使我照偽裝客服人員指示匯錢至被告的戶頭,後來驚覺受騙,遂提起本件民事訴訟,索取被騙金額新臺幣(下同)26000元及旅費2千元,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28000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洪裕翔法官蘇姵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許睿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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