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易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104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最末貳行「10月」之記載,應更正為「8月」。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理由欄最末2行「10月」之記載,茲發現誤寫之情形,應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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