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中簡字第2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中簡字第28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中簡字第28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2832、2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犯二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之。再被告有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憑,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洪堯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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