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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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05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即祭祀公業 何亮生 管理人等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項規定非經調解、調處,不得起訴。原告起訴未據提出本件爭議業經調解、調處之文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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