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0號原告乙○○○被告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20,8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