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承購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己○○○被告丙○○
戊○○乙○○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承購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