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更生程序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李慧娟附表: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1,70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提出配偶 徐錦堂 95、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且需陳報所經營之原味包子店平均每月營業額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陳報現於配偶經營之包子店工作,應說明是否為共同經營抑或單純由配偶僱佣?
四、債務人陳報95、96年平均月薪為5,805元,應說明如何負擔債務人所提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之9,333元?是否有未陳報之收入?
五、債務人應說明自己與配偶是否有領取老人津貼?如有,應陳報其期間及金額。
六、債務人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繳款證明,並說明配偶是否有共同分擔?
七、債務人應陳報是否有受扶養?其金額為何?
八、債務人應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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