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9號原告 李如霞 被告 林利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受命法官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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