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 翁黃春梅 被告 翁嘉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4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55,1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58,000元/㎡×土地面積143.25㎡)+建物課稅總現值646,600元=8,95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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