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15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戴良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良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良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戴良祐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10日上午│100年10月14日│100年9月13日│││8時10分為警採尿回│││││溯3日內之某時(聲│││││請書誤載為100年8│││││月10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668號│偵字第2151號│偵字第2122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38│100年度訴字第1479│101年度訴字第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19日│100年12月19日│101年5月25日│││日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彰化地方法院│││││院(程序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38│101年度上訴字第│101年度訴第5號││判決││號│241號│││├──┼─────────┼─────────┼─────────┤││確定│101年1月10日│101年3月14日│101年6月18日│││日期││││├───┴──┼─────────┴─────────┴─────────┤│備考│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932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