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9號原告 曾森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忠高朝陽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至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53157號執行事件業經債權人撤回而終結,故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蔡岳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