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佑偉

陳進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竹葉陳燦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蓓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