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佑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竹葉 、 陳燦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