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買賣關係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更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買賣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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