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77號
107年度訴字第2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晉選任辯護人許智捷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楊博偉 選任辯護人 楊博堯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國凱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育萍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許月馨法官廖弼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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