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919號債權人 胡淑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宥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請求原因事實不一致,究為貨款或借款)。
㈡提出對債務人王宥勝請求之釋明資料(買賣交易相關釋明資料)。
㈢提出108年度偵字第4067號詐欺案件起訴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