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子林楊錦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誌忠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花旗商
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荷商荷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陳志宇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子林即楊錦英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子林即楊錦英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止,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消債案卷查明屬實,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曾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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