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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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翁啓發 (原名 翁陶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伍拾貳萬柒仟叁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肆拾捌萬玖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88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85年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0元,詎至88年6月22日後即未依約清償,經債權人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拍賣案外人之不動產取償,分配得1,921,063元,尚不足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是請求債務人應負清償之責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