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胡文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5月25日
書記官湯文億┌─────────────────────────────────────────────────┐│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南投縣國姓鄉農會│94年10月30日│200,000元│FA0000000││├──┼─────────┼─────────┼───────┼───────┼───────┼──┤│002│甲○○│南投縣國姓鄉農會│94年9月30日│20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