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3號聲請人 何南木 (即社團法人宜蘭縣志通外內丹功愛心協會
之理事長)聲請人聲請變更社團法人宜蘭縣志通外內丹功愛心協會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固有明文規定。惟上述法條,並無準用於社團法人之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社團法人宜蘭縣志通外內丹功愛心協會之理事長,因組織章程變更請求法院裁定准予變更云云,然查:社團法人變更章程,僅需依照民法第53條規定辦理即可,並無準用同法第62、63條需經法院為必要處分之規定,此乃因社團法人為社員之組織,與財團法人係由捐助財產構成及具有公益性質有所不同,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變更組織章程,實無必要,亦無依據,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變更組織章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向本院洽辦變更登記,要屬法人登記事務而已,無需法院裁定,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育彰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4日
書記官藍友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