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減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英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司立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