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力合裝潢企業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壹仟壹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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