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號原告甲○
40弄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