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簡字第3號原告閎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己○○被告百麗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
段11法定代理人甲○○
樓法定代理人丁○○
15號法定代理人戊○○
樓法定代理人丙○○
巷22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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