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8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高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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