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信 義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㈠起訴狀上除被告 吳信義 以外之其餘被告之真實姓名,並提出經補正及更正後之起訴狀(含依對造人數之繕本)、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須於土地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暨異動索引正本(須詳載所有權利人完整姓名)、㈡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捌拾元。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再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原告雖代位被告吳信義提起本件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吳信義就原告所主張分割之遺產按被告吳信義應繼分比例計算可獲得之利益核定之。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前述說明及如附表所示計算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364元,應徵收裁判費用8,15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6,170元,尚須補繳1,980元。另原告於起訴狀當事人欄中未載明除被告吳信義外之其餘被告之真實姓名,致本院無法確認當事人及為訴訟文書之送達,自難認其起訴合於法定程式。應一併命為補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105年公告│土地面積│權利範圍│計算式││││現值(元/│(㎡)││(即105年度公告土地││││㎡)│││現值×面積×被告吳信│││││││義應繼分比例)(元,│││││││以下四捨五入)│├──┼────────┼─────┼──────┼─────┼──────────┤│一│宜蘭縣羅東鎮仁愛│17,300│1,510.37│ 公同 共有4│17,300X1,510.37X1/4X│││二段75地號│││分之1│1/40=163,309元│├──┼────────┼─────┼──────┼─────┼──────────┤│二│宜蘭縣羅東鎮仁愛│74,600│1,926.89│公同共有全│4,600元X1,926.89X│││二段134地號│││部│1/40=221,592元│├──┼────────┼─────┼──────┼─────┼──────────┤│三│宜蘭縣羅東鎮仁愛│5,600│996.94│公同共有全│5,600元X996.94X1/40│││二段326地號│││部│=139,572元│├──┼────────┼─────┼──────┼─────┼──────────┤│四│宜蘭縣羅東鎮仁愛│5,600│486.15│公同共有全│5,600元486.15X1/40│││二段368地號│││部│=68,061元││││││││├──┼────────┼─────┼──────┼─────┼──────────┤│五│宜蘭縣三星鄉新日│1,700│2,232.38│公同共有│1,700元X2,232.38X│││興段63地號│││2,225分之│464/2,225X1/40=││││││464│19,785元│├──┼────────┼─────┼──────┼─────┼──────────┤│六│宜蘭縣三星鄉新日│1,700│7,535.91│公同共有│1,700元X7,535.91X│││興段64地號│││7,535分之│1,570/7,535X1/40││││││1,570│=66,733元│├──┼────────┼─────┼──────┼─────┼──────────┤│七│宜蘭縣三星鄉新日│1,700│4,796.51│公同共有│1,700元X4,796.51X│││興段71地號│││4,795分之│999/4795X1/40=42,││││││999│471元│├──┼────────┼─────┼──────┼─────┼──────────┤│八│宜蘭縣三星鄉新日│1,700│2,920.15│公同共有│1,700元X2,920.15X│││興段72地號│││2,920分之│608/29620X1/40=42,││││││608│471元│├──┼────────┴──────────────────┼──────────┤││││││合計│747,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