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0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508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具保人陳文男

選任辯護人 翁振德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586號、113年度偵字第30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則經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下稱被告)陳文男因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6萬元,由其於民國113年4月12日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又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508號案件審理,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另拘提被告未獲,且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報告書、拘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為自己繳納如主文所示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